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的公告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后),现予以发布,并面向全省征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省级项目

公示原文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更好发挥评审专家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附后),现予以发布,并面向全省征集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入库。

  二、申请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系统”(网址:https://210.76.76.18/GFXT/index.html)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评审专家入库申请。

  三、申请时间

  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并于每年7月、10月分批进行审核汇总。首批征集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思明 邓丰伟

  联系电话:020-83133519

  评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0-85566332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附件下载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ocx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

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敏感词]章 总则

[敏感词]条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入库、抽取、履职评价和退出等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对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评审专家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积极推动工法和新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领域[敏感词]级别的注册执业资格,熟悉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过工法编制或新技术应用相关工作。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行业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检测检验、运营养护等单位以及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会协会中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个人,均可按程序申请评审专家入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程序:

(一)评审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需要,面向部分专业或领域专项征集评审专家。

(二)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评审专家按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划分为三个专业类别。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学专业和从业经历在申请入库时申报专业类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确定。

第八条 评审专家设一般专家、常任专家和资深专家三个层级。

资深专家为满足入库条件,近三年在工法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方面有较大贡献,或者评审履职工作扎实认真且对评审工作有突出促进作用的专家。

常任专家为满足入库条件,近三年在工法研究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方面有一定贡献,或者评审履职工作扎实认真的专家。

一般专家为其他满足入库条件的专家。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入库申请时申报专家层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以下条件复核确定:

(一)近三年作为排名[敏感词]的主创人员获得不少于4项[敏感词]或省级工法,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评不少于4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者具有4年及以上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经验的专家列为资深专家。

(二)近三年作为排名前三的主创人员获得不少于2项[敏感词]或省级工法,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获评不少于2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者具有2年及以上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经验的专家列为常任专家。

(三)其他入库专家列为一般专家。

已入库的评审专家可根据其参与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作以及评审履职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专家层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核后予以调整。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评审工作需要,结合申报数量及专业类别情况,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专家抽取阶梯和轮次概率。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奇数,至少各配置一名一般专家、常任专家和资深专家,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项目评审的申报单位(含上、下级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审前三年内,与申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申报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申报单位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申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申报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现后,应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的,该评审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完成后,一般不得更换。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的,应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补充抽取。

         

第四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评审专家组成员,对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公正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参照[敏感词]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接受评审劳务报酬。

(三)对评审工作及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举报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

(四)对本人违规行为的处理有权提出异议。

(五)接受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履行的义务:

(一)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其中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会议、现场技术勘问、项目技术评审、汇总评审结论等方面的工作,其他成员负责参与现场技术勘问、项目技术评审等具体技术工作。

(三)参加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后的交叉互评、后评估以及宣传推广工作。

(四)协助、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调查。

(五)参加与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相关的业务培训。

(六)资深专家对一般专家、常任专家以及有关企业有培训指导义务。

(七)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八)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派的其他相关工作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的纪律:

(一)按照要求参加评审活动,自觉接受纪律监督。

(二)严守职业操守,不徇私舞弊。

(三)不参与伪造、买卖虚假工程建设省级工法以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材料。

(四)不谋取私利,不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未经许可,不泄露与评审相关的任何信息。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纪律。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入库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按需要采取网络培训或集中轮训的方式提高入库评审专家的评审能力。

第十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人员对评审专家信息进行复核,建立评审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专家基本信息、评审信息、履职信息等。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一)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

(二)未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宣传推广等活动。

(三)资深专家未履行对一般专家、常任专家以及有关企业的培训指导义务。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派的评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评审专家库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评审专家信用档案:

(一)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资格。

(二)违反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和评审纪律。

(三)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回避。

(四)接受评审任务后无故不出席评审活动或连续三次不接受评审任务。

(五)泄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六)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七) 参与伪造、买卖虚假工程建设省级工法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材料。

(八)擅自以评审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私利。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附件

         

广东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学历

毕业院校

及专业

工作单位

单位属性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企业 ¨施工企业     ¨监理企业

¨运维单位¨造价咨询企业 ¨项目管理企业 ¨检测检验企业

¨科研院校¨协会学会     ¨其他

现任职务

现从事专业及

工作年限

执业资格

职称及

获得时间

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评审种类

¨省级工法评审    ¨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可多选)

专业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工业安装工程 (可多选)

申请等级

¨一般专家        ¨常任专家     ¨资深专家   

专业选择

主评专业:¨地基与基础 ¨土方石 ¨古建筑 ¨钢结构 ¨装饰与屋面

¨主体结构 ¨水电与智能 ¨工业设备 ¨工业管道 ¨电气装置与自动化

¨道路 ¨桥梁 ¨隧道 ¨公共交通 ¨轨道交通 ¨公路 ¨给水 ¨排水

¨照明 ¨风景园林 ¨燃气 ¨热力 ¨环境卫生 ¨水利水电 ¨电力 ¨通讯

¨其它       (可多选)

兼评专业:¨地基与基础 ¨土方石 ¨古建筑 ¨钢结构 ¨装饰与屋面

¨主体结构 ¨水电与智能 ¨工业设备 ¨工业管道 ¨电气装置与自动化

¨道路 ¨桥梁 ¨隧道 ¨公共交通 ¨轨道交通 ¨公路 ¨给水 ¨排水

¨照明 ¨风景园林 ¨燃气 ¨热力 ¨环境卫生 ¨水利水电 ¨电力 ¨通讯

¨其它       (可多选)

工作简历

工程业绩及获得荣誉

(可另附页)

专家

申请及承诺

本人申请加入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库,并承诺严格执行和遵守评审的各项规定。                       

                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

推荐意见

                 

经本单位审核,         同志申报材料属实,该同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履职认真。同意申报并支持该同志参加工程建设省级工法和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及相关教育培训和宣传推广等活动。

                 

                 (公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