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度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评估工作,促进职业培训机构优化办学

市级项目

公示原文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职业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年度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遵循“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通过开展评估工作,促进职业培训机构优化办学理念,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培训质量,持续推动职业培训行业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评估范围

  (一)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设立,2023年12月31日前办学备案证到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2022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不合格,已完成整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评估内容

  (一)依法依规办学。办学资质是否完备并公示,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公示,是否存在隐患事故。

  (二)诚信守诺办学。是否规范办学,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诚信自律,财务管理是否合规。

  (三)办学条件核查。党建工作是否开展,管理人员资质是否达标,培训场地、实训设备和设施等是否满足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是否有保障。

  (四)师资队伍核查。师资配备是否达标,任职资格是否满足教学的要求。

  (五)教学管理核查。是否有招生机制,教学文件编制是否齐全规范,是否开展评价认证,是否有教学质量督导机构并开展工作等。

  (六)培训成果评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文件精神,对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工作业绩、培训质量和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检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成立检查评估工作小组。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筹全市检查评估工作,委托深圳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以下简称市职协)承担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培训机构参加检查评估并接收机构提交的自评材料(见附件1—4),汇总后交至市职协(联系人:车思搏,联系电话:82998173)。

  (二)组建检查和评估专家组

  市职协按照评估工作要求,组织相关专家成立检查评估专家组,专家成员不少于12名(含组长1名),具体负责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三)工作经费

  检查和评估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安排,不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五、评估工作安排

  本次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包括自评、评估、审核、公告等阶段。

  (一)自评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2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照本单位实际开展自评。在自评基础上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申报审批表》(附件1)、《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培训中心)评估表》(附件2)或《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评估表》(附件3)、《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复评申请表》(附件4)以及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送至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二)评估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

  检查评估专家分组,每组不少于3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评估,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派相关负责人员参与评估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

  (三)审核阶段(12月31日前)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组织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四)公示阶段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将审核通过的评估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