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期: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15日。 二、反馈方式:电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结合我区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示期: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15日。
二、反馈方式:电话:0755-22320316。
三、反馈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203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1.《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盐田区民政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
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敏感词]章 总则
[敏感词]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支持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建立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办〔2018〕25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设立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获得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满足的资格条件:
(一)在盐田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前一年内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申报前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三)项目实施地为本区。
(四)每个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次资助金及奖励金。申请资助金的每个社会组织只可申请一个项目。
(五)申请奖励金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品牌社会组织评价结果在评审认定的有效期内(含复评)。
(六)所申报的项目未享受过我区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扶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对年度计划申请时无法预计的资助或奖励项目,参照《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相关程序对临时性用款项目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管理、严格审批;
(四)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五)引领创新、注重绩效。
第五条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拨付、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依法在本区登记、备案及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
重点扶持以下范围:
(一)年度区内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
(二)在盐田区内开展的基层党建引领、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创新型具有可持续、可推广的品牌性项目;
(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盐田区开展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项目;
(四)表现突出或荣获政府有关表彰的社会组织;
(五)街道成立枢纽功能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合会、促进会等);
(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资金扶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和标准进行扶持:
(一)资助年度区内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资助在盐田区开展的创新型品牌性项目,每年不超过2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资助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为盐田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四)对于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法在管理机关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能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满意度高且成效显著的,由该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根据街道和社区推荐,每年给予活动经费补贴,每个街道每年不超过4家,补贴[敏感词]不超过5000元;
(五)在盐田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5万元,获得4A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3万元,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1万元(含复评),再次获评为3A级及以上等级的,按与往年获评[敏感词]等级差额给予激励,对于连续获评5A级的,给予2万元激励;
(六)奖励表现突出或荣获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的社会组织,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七)鼓励盐田区社会组织申报[敏感词]、省、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敏感词]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具体包括:参与[敏感词]、广东省、深圳市重大发展战略,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交流融合功能、促进深港融合承办大型活动,及本区围绕“产业兴盐”、“创新驱动”,打造物流中心、消费中心、旅游中心,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等重点任务;参与我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沙头角深港国际消费合作区”建设,发挥社会组织行业促进作用,推动盐田区全域旅游、特色文创、中英街历史文化等特色产业发展承办大型活动;加快“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协调发展,加强共建共享、联动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形成科技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参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等社会公益事业获得[敏感词]、省级重大表彰荣誉,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委办局认可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高质量发展奖励经费。
第八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一)鼓励支持街道和社区组建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发放一次性启动经费,其中街道组建社区社会组织总支的发放1.5万元,组建联合党支部的发放1万元,社区组建联合党支部的发放0.5万元。
(二)本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荣获[敏感词]、省、市级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社会组织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三)本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党员荣获[敏感词]、省、市级荣誉的,经认定,分别给予该党员所在的社会组织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四)本区社会组织党组织被审定评为[敏感词]、省、市党建工作示范基地(点)的,分别给予该社会组织党组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奖励。同时获得多级荣誉的,按照较高级进行奖励;跨年度获得多级荣誉的,按照差额的原则进行补发奖励。每个社会组织同级荣誉只奖励一次。
本办法所列资助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区级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区民政局可根据年度项目申报实际情况,以不突破区财政下达资金预算为原则,对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公开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条 区民政局负责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申报条件、流程以及扶持标准、数量、评审程序等内容,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料初审。区民政局收到有关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后,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无误,并就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专业评审。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区民政局负责组织专家,以专家评审会或公益项目大赛的方式进行集中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意见征集。区民政局负责将评审意见通过“盐田政府在线”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审核确认。区民政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最终审核确认,形成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社会组织名单。
(五)结果公示。区民政局负责将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社会组织名单通过“盐田政府在线”及其他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按年度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社会组织名单下达指标,区民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同时,区民政局与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存档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获得资助类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预算项目和服务指标,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合理安排资助经费开支,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第十六条 资助类及奖励类专项资金均应统筹用于机构建设或开展公益项目,其中包括场地费、活动费、管理费的支出,严禁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资助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非项目专用设备设施。
(一)场地费主要用于活动场所租金,含可按比例分摊办公场所管理费等。
(二)活动费主要用于宣传策划费、活动物资费、专家劳务费、项目人员补贴等。
(三)管理费主要用于办公费、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的申请、使用、审核、报销程序,加强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履行好财务人员对项目资金的计划、管理、调度、核算与监督的工作职能。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规范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一)按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纳入机构的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真实地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核算。
(二)按设立专项资金的专户明细账,对其所有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专项资金支出在中期和结项时,还应及时编制中期资金使用执行情况表和结项资金使用决算表,以便进行核查和监督。
(三)专项资金使用时应编制活动支出预算,履行审批程序;费用报销时,应填写规范的费用报销单,并依据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和报销,确保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在严格的监管下运行。
(四)支出所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正规税务票据、财政票据及相关符合要求的票据且真实完整有效,计列为专项资金支出的票据一定是相契合的各类票据,同时应附上相关的附加资料,以支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督评估项目实施情况、审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组织应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区民政局在“盐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开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对不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金的社会组织,停止其所享有的资助,并取消其次年的申请资格。
对弄虚作假,套取、转移和挪用专项资金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停止其所有享有的资助、奖励,追回当年度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敏感词]取消其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预算执行刚性和可执行性,区民政局参照市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做法,实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总控,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应达到可执行状态,当年不予追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2:
关于《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有效期届满。根据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健康发展,区民政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盐田区政府于2013年正式设立“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15年10月27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盐田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盐府办〔2015〕10号),该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7日到期。自专项资金设立以来,累计资助和奖励了184个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共计1446.04万元,培育了2家市5A级社会组织、5家区5A级社会组织和4家区4A级社会组织,一批社会组织在社会矛盾化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盐田港后方陆域交通整治、社区服务等领域做出了积极贡献,较好地发挥了专项资金对辖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效用。
2019年2月机构改革后,鉴于区委政法委不再保留社会组织管理职能,经区委政法委申请、区政府研究同意,自2019年12月起,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
由于原《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7日到期,区民政局经专题调研、政策研商,结合辖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建议延续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政策,并进一步修订形成了《盐田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资格条件、扶持对象、支持方式、扶持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
二、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办发〔2018〕25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深民〔2022〕100号)等有关规定,明确提出要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或通过部门项目经费统筹安排,支持社会组织发展。
深圳各区也相继重新出台了诸如《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2〕11号)、《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办法》(深罗民规〔2022〕1 号)、南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南山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激励机制方案》的通知(深南民〔2016〕8 号)、《深圳市龙华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22〕4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等相关扶持政策文件,龙岗区、坪山区、宝安区扶持社会组织资金管理文件已失效,虽然未重新制定,但是通过开展公益创投大赛等形式扶持辖区社会组织,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修订过程
(一)深入开展调研。区民政局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走访社会组织、居民、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全面了解辖区社会组织数量分布、党建工作、发展现状、资源支持等情况,形成了《盐田区社会组织发展状况及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情况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发现,盐田区社会组织总体规模相对兄弟区偏小;社会组织整体能力较五年前有较大提升,但仍存在发展不均衡、品牌度不高、专业性不突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领域相对单一等问题,为修订原《管理办法》指明了方向。
(二)组织专家研讨论证。根据前期调研成果,区民政局草拟了《管理办法(初稿)》,并邀请了相关部门代表、业内专家、学者进行内部研讨论证,梳理了当前专项资金执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边界模糊、原《管理办法》指导力不足等问题,进一步修订形成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多方征求意见。我局专门成立工作小组及时修订完善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社会组织专场交流会、政府在线公开征求意见、函致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等方式,目前再次向社会组织、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扶持对象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敏感词]服务项目、资助社区基金会启动经费和对[敏感词]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等方面,经测算,2016年至2020年间,平均每年项目资助占比约90%。
考虑到过去以项目资助为主的方式,在避免“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与“民生微实事项目”、“政府购买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项目”等其他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项目的交叉重复方面,存在着审查、鉴别的难题。在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将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确定为机构和项目两类,机构类的资助重点是区内重点扶持的行业性社会组织,项目类的资助重点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项目和创新型品牌性项目,具体包括:(一)年度区内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二)在盐田区内开展的基层党建引领、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创新型具有可持续、可推广的品牌性项目;(三)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在盐田区开展的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项目;(四)表现突出或荣获政府有关表彰的社会组织;(五)街道成立枢纽功能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联合会、促进会等);(六)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二)关于扶持标准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扶持:“(一)资助[敏感词]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范围的社会组织,以竞争性评审的方式,对其申报项目经费给予资助,每家[敏感词]不超过20万元;对进入我区社会组织服务园孵化的社会组织,资助金额可放宽至每家[敏感词]不超过25万元。(二)鼓励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成立社区基金会,给予每个社区基金会不超过2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三)鼓励社会组织申报[敏感词]、省、市政府性专项资金资助或社会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敏感词]不超过20万元。(四)对在本区登记的[敏感词]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4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3万元,对首次被评定为5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被评为3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1万元;对在市级以上专业性评优活动中获得荣誉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区级表彰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
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对扶持标准调整为:“(一)资助年度区内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二)资助在盐田区开展的创新型品牌性项目,每年不超过2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三)资助枢纽型、支持型社会组织为盐田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等服务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四)对于尚不具备登记条件,依法在管理机关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能积极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满意度高且成效显著的,由该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根据街道和社区推荐,每年给予活动经费补贴,每个街道每年不超过4家,补贴[敏感词]不超过5000元;(五)在盐田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5A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5万元,获得4A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3万元,获得3A等级的社会组织奖励1万元(含复评),再次获评为3A级及以上等级的,按与往年获评[敏感词]等级差额给予激励,对于连续获评5A级的,给予2万元激励;(六)奖励表现突出或荣获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表彰的社会组织,每家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七)鼓励盐田区社会组织申报[敏感词]、省、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或基金会资助,对获得资助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1:1比例进行配套资助,配套资助金额[敏感词]不超过10万元;(八)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具体包括:参与[敏感词]、广东省、深圳市重大发展战略,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交流融合功能、促进深港融合承办大型活动,及本区围绕“产业兴盐”、“创新驱动”,打造物流中心、消费中心、旅游中心,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等重点任务;参与我区“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沙头角深港国际消费合作区”建设,发挥社会组织行业促进作用,推动盐田区全域旅游、特色文创、中英街历史文化等特色产业发展承办大型活动;加快“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协调发展,加强共建共享、联动联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形成科技创新发展的驱动力量;参与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抗震救灾、疫情防控等社会公益事业获得[敏感词]、省级重大表彰荣誉,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委办局认可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高质量发展奖励经费。”同时增加了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支持和奖励条款。
(三)关于资金使用范围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规定,“接受资助(奖励资金除外)的社会组织要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边界较模糊、对社会组织在操作层面的指导力不足,容易产生理解偏差,造成执行标准不统一、规范性不强。
为此,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一方面明令禁止专项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和奖金,资助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购置非项目专用设备设施;另一方面明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机构建设、开展公益项目两类用途,并对此进行了分项细化。如:“(一)场地费主要用于活动场所租金,含可按比例分摊办公场所管理费等。(二)活动费主要用于宣传策划费、活动物资费、专家劳务费、项目人员补贴等。(三)管理费主要用于办公费、税费及其他费用。”
(四)关于资金使用管理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中缺失关于“资金使用管理”的内容,为此区民政局结合前期调研成果,在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了“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章节,重点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资金的使用与报销规范等版块的内容,确保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且使用管理符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