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第四批)认定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商务局信息提供日期:2023-12-06 10:06【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商务部等4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省商务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若干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商务部等4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省商务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推动跨境电商海外仓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110号)要求,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支持企业加快海外仓建设布局,省商务厅将认定第四批广东省公共海外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海外仓的定义
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熟的物流仓储服务商根据目的国(地区)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认定对象
广东省内注册的企业,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建设运营的公共海外仓。
三、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注册2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近2年未严重违反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
2.有能力在境外[敏感词](地区)建设运营仓储设施;
3.熟悉目的国(地区)相关海关政策法规、税务、法务等;
4.申报企业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关系清晰,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超过50%的股份;
5.具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6.落实商务部等4单位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发展有关举措的通知》(商贸函〔2023〕597号)取得积极成效。
(二)公共海外仓应具备的条件
1.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
2.能为外贸经营主体提供通关物流、入库分拣、入库质检、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维修、退换货管理、信息化数据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中的至少3项服务;
3.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4.实现与国内外电商平台对接,匹配供需信息;
5.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指单个仓储面积);
6.服务外贸经营主体50家以上,广东企业占比不低于60%。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