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信委:关于组织实施2019年第二批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我委拟组织实施实施2019年第二批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主要包括以下3类资助项目:   (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   支持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并对其实

市级项目

公示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我委拟组织实施实施2019年第二批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等公共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主要包括以下3类资助项目:

  (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

  支持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并对其实际损失给予补贴;

  (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支持实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机构,对培训项目进行补贴;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支持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或认定)的,获得[敏感词]、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敏感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

  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信规字〔2017〕2号) ;

  5.《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06〕149号);

  7.《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

  8.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

  9.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限制。

  1.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资助范围:融资性担保代偿于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被确认为损失,且被担保企业与融资担保公司之间没有资产关联关系;资助标准:2017年度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6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20%进行补贴;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户数低于总户数60%,但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总户数80%以上的,按代偿实际损失的10%进行补贴;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敏感词]补贴额100万元。代偿实际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的损失净额。

  2.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按实际参与培训的企业人数及天数给予人才培训机构适当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敏感词]不超过300元;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的人才培训项目,按参与企业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敏感词]补贴额2万元。人才培训机构实施所委托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实际发生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专家讲师费(含授课费、交通食宿)、教材费、印刷费、培训组织宣传费、培训场地租金和经申请批准市外培训差旅费等费用。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敏感词]、省有关部门认定在2018年6月31日前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或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获得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且在有效期限内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敏感词]示范平台(基地)80万元;省或市级示范平台(基地)50万元。[敏感词]和省市级奖励按不重复资助原则,即如已获得省或市级奖励资金50万元的,再申请[敏感词]奖励资金时,按30万元奖励。

  (二)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项目单位规范经营,近三年无违反[敏感词]和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各项监管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3.项目单位以融资性担保为主营业务,当年融资性担保业务发生额占担保业务总额6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项目单位为我市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发生代偿,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小微企业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

  (二)申报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面向企业的专业人才培训业务两年以上的专业机构;

  2.项目单位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培训组织人员和市场渠道;

  3.项目单位为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的承办机构;

  4.项目单位申请资助的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必须是已列入《关于下达深圳市2017-2018年中小企业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深中小企业署字〔2017〕51号,以下称为《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已实施完成的培训项目。

  5.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培训项目计划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严格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将酌减资助额度;经查实具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资助。

  (三)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的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推荐,2018年6月31日前获得[敏感词]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且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3.经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审核认定获得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

  说明:2、3两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一个。已获得其他相关部门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资助的,不得再申请本项目资助。

  (四)其它条件

  1.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多头申报。

  2.项目单位如存在《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的,不予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否则,提交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二)选项材料——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

  1.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

  2.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7年度发生的贷款担保情况明细表(务必包含被担保企业名称、被担保企业最近1年营业收入和员工数、贷款金额、起止日期等信息);

  3.代偿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主合同及履行凭证;

  4.代偿项目调查、评估、审核的相关文件;

  5.代偿项目的反担保协议和风险控制措施相关材料;

  6.银行代偿通知书及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凭证复印件;

  7.代偿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

  8.确认损失形成的证据:包括法院裁决通知书,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其他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三)选项材料——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复印件。

  2.按培训项目提供:

  (1)参加该培训项目的企业人员情况表(学员排列顺序与签到表相同);

  (2)参训学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留存五年);

  (3)学员满意度调查问卷(有评价意见、签名和联系电话)3-5份以上;

  (4)培训项目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内容及计划目标,包括计划达到的培训目标和培训的大概内容;项目实施情况及评估,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点及创新点、学员满意度调查情况与分析结果等;项目实施的组织与管理经验,包括培训项目策划、组织管理以及相关后续工作的经验总结;下一步培训工作改进方向及建议等);

  (5)带有培训背板(或横幅)及具体开班日期的培训现场照片2至3张;

  (6)举办培训班的通知;

  (7)主要培训教材(封面、内容3-5页);

  (8)培训项目实施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现场考察和审计环节核对)。

  (四)选项材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 上年度服务情况报告:(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等);(4)上年度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5)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等方面的示范性);(6)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7)下一步发展设想。;

  2.获得[敏感词]或省市认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按资金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PDF格式或WORD格式),提交纸质材料时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按申请材料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受理时间:

  (一)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3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7日 17:00。

  咨询电话:88101173(技术支持),82977347 唐少立(业务咨询)。

  (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资助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3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7日 17:00。

  咨询电话:88101173(技术支持),82975903 薛莹(业务咨询)。

  (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1.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 17:0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9月21日 17:00。

  咨询电话:88101173(技术支持),83052049杨文友(示范平台业务咨询)、82975802 涂玉芳(示范基地业务咨询)。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提交申请材料——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如需要)——市中小企业服务署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下达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助资金。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至两批,成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资助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其它

  (一) 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二)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请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请,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