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发改〔2017〕12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

宝安区

公示原文

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敏感词]发展改革委2016年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发改〔2017〕12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现将《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指南(试行)》和《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业务咨询电话:29998111 、技术支持:王工 13265771919)


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根据《[敏感词]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深发改〔2017〕249号)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17〕4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的分类

  (一)Ⅰ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数据中心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需上报[敏感词]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Ⅱ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吨标准煤)、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Ⅲ类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详见附件1)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涉及[敏感词]秘密的项目。

  二、办理要求

  (一)对于Ⅰ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节能审查,相关节能审查材料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上报。

  (二)对于Ⅱ类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节能报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节能审查。

  (三)对于Ⅲ类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报请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三、所需材料

  (一)对于Ⅰ类项目。

  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对于Ⅱ类项目。

  1.社会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电子档、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证电子版、营业执照电子版(四证合一版);

  2.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电子档。

  备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报流程

  1、搜索“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打开链接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0306

   2、注册并登录。

   3、 切换地区和部门,选择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发改局,点击公共服务,点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申办;或者在搜索栏直接搜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点击“【深圳市宝安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办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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