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资料。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2018年5月24日至6月13日。 四、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或《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规定条件,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资料。具体请参见《2018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2018年5月24日至6月13日。
四、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复查的总部企业,将根据其核定为总部企业时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查。
(注:在2018年核定通过,并且以2017年度数据申请核定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系统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总部企业类型 |
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
本市的总部企业 |
须每年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 |
1.在其承诺或协议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或约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在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新迁入的总部企业 |
|
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总部企业 |
1.在承诺或约定年限实现其承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 2.往后每年须达到《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 |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申报条件: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申报要求: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给予总部企业落户奖励10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或市政府核定后,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8年核定为总部企业,则在2020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敏感词]值的30%,[敏感词]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5-2017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5000万、4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敏感词]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条件: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已完成上述总部企业资格复查申报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敏感词]不超过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