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信息委: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及对象 支持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建设,支持对象为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标准及资助方式 支持标准: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市级项目

公示原文


一、支持方向及对象

 支持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建设,支持对象为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

(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标准及资助方式

支持标准: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给予 100 万奖励;对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给予100万奖励。

资助方式: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审定、无偿奖励。

四、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获批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示范区的申报单位或申报单位指定的具体实施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填报申请书并上传有关资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

(二)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试点/示范区的申报材料;

(四)工信部批复文件及颁发的牌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具体实施单位需提供申报单位的指定证明;

(六)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贸信息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七、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

八、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会审核并拟定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经贸信息委核拨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