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配套资助申报指南
时间:2018-04-13| 作者:admin
一、设定依据
《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主营业务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中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二)项目内容属于文化创意产业十大重点发展领域;
(三)项目未获得过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四)项目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立项,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资助,且资金已实际到账。
以下两种情况不得申报本年度原创研发、非遗产业化及配套资助项目:
(一)2012年、2013年获得原创研发项目、非遗产业化项目及配套资助项目资助的企业,资金使用合同在2013年12月31日前到期,验收不通过的或至今未向我局申请项目验收;
(二)资助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但没有申请项目验收。
三、资助标准
本计划资助的标准是:在专项配套资金年度支出预算额度内,按照最高不超过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 http://www.szwenchan.gov.cn/下载填报并打印《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申报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向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申报资助的申报文件;
(六)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以及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复印件按A4纸型正反两面制作,编写页码(不含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年度审计报告未出的企业,先提供2012年度报告,2013年度审计报告可延至2014年3月31日前提交]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七、决定机构
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八、受理时间
材料提交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
受理地点:福田区深南中路1043号文化大楼309
九、审查程序
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助计划——申报人与市文体旅游局签订资金使用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附件:《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资助申报表》